/article/2021/05/77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5月6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牟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经查,我会发现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牟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牟健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的非公开发行预案于2020年10月27日公告,披露了当时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后因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了股权结构并于2020年12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于2021年1月4日出具,披露了工商变更登记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但并未对上述股权结构的调整进行差异说明。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秘书牟健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接受监管谈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7日